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消费税 >> 内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4日11:44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16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11-30  有效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16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11-30  有效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减少机动车辆排气污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期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车用含铅汽油的通知》精神,现将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含铅汽油按0.28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无铅汽油仍按0.20元/升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含铅汽油是指含铅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