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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4日11:3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0]145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12-28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0]145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12-28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护肤护发品”税目中的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汽车轮胎”税目中的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其余轮胎继续按10%税率征收消费税。   子午线轮胎,是指在轮胎结构中,胎体帘线按子午线方向排列,并有钢丝帘线排列几乎接近圆周方向的带束层束紧胎体的轮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