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消费税 >> 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4日11:2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3]20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9-12  有效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3]20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9-12  有效 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00]26号)的规定,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安牌汽车,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达到《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Ⅱ)》规定的排放标准,检验程序符合财税[2000]26号规定的要求。经研究,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3月1日以后生产的长安牌SC6350B、SC6370、SC6371、SC6350C、SC637lA、SC6331E、SC6336E、SC6331C型汽车,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