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增值税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4日10:5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明电[1994]07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6-23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化肥免征增值税后税款退还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明电[1994]07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6-23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年3月29日发布的财税字(94)004号文件《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中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以及原生产上述货物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为了解决小化肥生产企业经营中存在的困难,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经与财政部研究,对1994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小化肥生产企业生产的上述货物也给予免征增值税的照顾,对部分纳税人已计征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