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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字号:T|T 2005年01月24日10:49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文号 (94)财税字第046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7-4  有效  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文号 (94)财税字第046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7-4  有效  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