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4]57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10-27 有效 为便于电力行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兼顾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4]57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10-27 有效
为便于电力行业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兼顾发,供电企业所在地的经济利益,我局结合电力行业的生产,销售特点和现行核算体制,于今年3月制定了<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对独立核算的电力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在征收增值税时采用在发电和供电环节分别预征,由电力公司统一结算的办法.这个办法基本解决了电力行业征收增值税问题,但由于各地情况不一,有些地区反映,目前供电环节预征率偏低,造成部分供电环节收入大量转移到省电力公司所在地的情况.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意见,各地如需调整预征率的,可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意见后报国家税务总局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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