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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4日10:39     
  • 财政部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问题的批复 文号 财监字[1995]5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5-2-5  有效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处《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通税审批问题
财政部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批问题的批复 文号 财监字[1995]5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5-2-5  有效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处《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增值税通税审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级新产品退付增值税属一般企业增值税通税范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级新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8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预字[1994]55号),及财政部《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财办字[1994]42号)精神,其审批工作,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