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5]044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4-28 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5]044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4-28 有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1995年4月28日 财税字[1995]044号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二,对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按照现行对黄金,白银生产的税收政策,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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