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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延长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1995年进口铜精矿、粗铜、废杂铜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3日11:03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延长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1995年进口铜精矿、粗铜、废杂铜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文号 财税政字[1996]1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延长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1995年进口铜精矿、粗铜、废杂铜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文号 财税政字[1996]1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5-17  有效 大连海关、青岛海关、石家庄海关、上海海关、南京海关、黄埔海关、厦门海关、合肥海关:   经研究决定,《关于1995年进口铜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政字[1995]198号)和《关于1995年进口铜原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的补充通知》(财税政字[1995]219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1996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凡由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总公司或委托报关进口并符合财税政字[1995]198号(含财税政字[1995]219号)文件规定可以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款的进口数量的进口铜精矿、粗铜、废杂铜、其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仍予以先征后返。 附:财税政字[1995]198号(略)   财税政字[1995]21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