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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3日11:0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6]31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5-31  有效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国税发[1996]第113号<吉林省国家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6]31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5-31  有效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吉国税发[1996]第113号<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学校办企业返还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返还已征增值税款问题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如果符合第二条所述条件,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是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必须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件规定的所有条件,才可以按6%的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或免征增值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