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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洗净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3日10:5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洗净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6]609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10-29  有效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洗净毛按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青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洗净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6]609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10-29  有效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洗净毛按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青国税流字[1996]425号)收悉,关于要求对洗净毛按农产品征税的问题,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农产品注释范围的规定,洗净毛属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货物,不能比照农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