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6]74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12-31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6]74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12-31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0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0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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