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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3日10:39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4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3-28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4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3-28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给予免征增值税照顾,对1998年1月1日前未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税款,不再征收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