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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3日10:2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13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9-11  有效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字[1998]133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9-11  有效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7月1日起,将《人民法院报》列入享受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范围,具体按照财税字[1996]78号文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