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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3日10:1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9]12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3-15  失效 1997年6月1日国家计委,铁道部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体系进行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9]12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3-15  失效 1997年6月1日国家计委,铁道部对铁路货物运输价格体系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铁路运输费用如何给予抵扣,各地执行不一,为统一现行税收政策,现将铁路运输费用抵扣范围明确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铁路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范围,仅限于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铁路货物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除此之外,对于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支付的其他铁路运输费用,如丰沙线,京秦线,大秦线,临管加价,电气化铁路电力附加费,地方铁路建设附加费等,以及保险费用,装卸费用等其他杂费一律不得予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