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9]50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7-27 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9]50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7-27 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
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7月27日 国税函[1999]50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塔安装业务纳税问题的请示>(冀国税发[1999]152号)收悉,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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