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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3日10:1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9]60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9-6  有效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征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9]60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9-6  有效 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及安装护栏,隔离栅纳税问题的请示>(厦国税流[1999]0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护栏,隔离栅同时提供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对其生产销售的货物及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护栏,隔离栅,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