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0]10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10-12 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0]102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0-10-12 有效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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