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增值税 >> 内容

财政部关于进口废船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2日12:47     
  • 财政部关于进口废船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8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2001-4-26  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为了支持拆船业的发展,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
财政部关于进口废船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8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2001-4-26  有效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为了支持拆船业的发展,从2001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对中国拆船协会每年核定的拆船企业进口废船,进口关税照章征收,进口增值税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管理办法仍依照财税字[1998]103号文件执行。 附件: 1.2001年度废船进口环节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企业名单(略) 2.财税字[1998]103号文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