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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2日12:4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89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1-6-1  有效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89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1-6-1  有效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将“十五”期间若干报刊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事项明确如下:   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下报纸和期刊按照《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一条所列的出版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央政法委下属的《长安》;   2.司法部下属的《法制日报》;   3.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监察》;   4.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检察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人民法院报》;   6.中央外宣办的《中国日报》;   7.中纪委、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纪检监察报》;   8.中宣部管理的《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农民日报》;   9.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中国火炬》。   以上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