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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2日12:38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14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1-9-4  有效   为统一进口和国产磷酸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1]14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1-9-4  有效   为统一进口和国产磷酸的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磷酸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具体返还时间和比例为:2001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100%;2002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返还比例为50%;自2003年起停止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