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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进口科研用胶卷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2日12:30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进口科研用胶卷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文号 税委会【2001】16号 发文单位 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01-12-21  有效 海关总署: 未履行我国加入WTO关税减让义务,经国务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进口科研用胶卷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文号 税委会【2001】16号 发文单位 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01-12-21  有效 海关总署: 未履行我国加入WTO关税减让义务,经国务院批准,自2002年1月1日起,对21个税号的科研胶卷(见附件)的进口关税税率按5%征收,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手续比照《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国函【1997】3号)办理。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科研用胶卷适用税目税率表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