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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岭澳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2日12:21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岭澳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2]95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6-20  有效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岭澳核电站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2]95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6-20  有效 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岭澳核电有限公司自2002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返还比例为已入库税款的80%。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照章征收。    二、增值税返还由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