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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2日11:1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2]81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9-12  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2]81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9-12  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宠物饲料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2]184号)收悉。宠物饲料产品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饲料,应按照饲料产品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