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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2日11:15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2]16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12-4  有效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指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2]168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2-12-4  有效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现就葛洲坝电站电力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葛洲坝电站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力产品增值税税收负担超过8%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二、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