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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2日10:59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3]116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5-14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文号 财税[2003]116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5-14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