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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2日10:4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3]114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10-13  有效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3]114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3-10-13  有效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3]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水煤浆产品可比照煤炭,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