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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2日10:37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4]33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4-3-8  有效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2004]33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4-3-8  有效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八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