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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盐务干部查获私盐案件提奖问题的简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1日10:53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盐务干部查获私盐案件提奖问题的简复 文号 (82)财税计字第01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82-4-24  有效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82)闽税盐字第136号报告收悉。按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盐务干部查获私盐案件提奖问题的简复 文号 (82)财税计字第017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82-4-24  有效 福建省税务局:   你局(82)闽税盐字第136号报告收悉。按照《私盐查缉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盐务干部缉获的私盐案件,其罚没收入,除扣交应纳税款外,应当全部作为缉私费用,不提取奖金。请按此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