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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汽车制造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21日10:46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汽车制造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函 文号   财税地字[1985]6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85-7-4  有效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所属第二汽车制造厂《关于申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汽车制造厂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问题的函 文号   财税地字[1985]6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85-7-4  有效 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所属第二汽车制造厂《关于申请免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或抵扣上缴利润的报告(二汽财字[1985]262号)收悉。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新开征的一种税。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要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企业在缴纳了城建税之后,按规定不应再承担城市维护建设任务。因此,该厂的建设与十堰市的城市维护建设,应通过协商划开,以免增加企业负担。   关于该厂要求调整利润总额并抵扣上缴利润的问题,请按照财政部(85)财改字第103号、(84)财工字第4号文件规定办理。   以上意见,请转知第二汽车制造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