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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税收会计改革方案》和《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1日10:30     
  •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税收会计改革方案》和《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1]13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1-8-14  有效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会计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税收会计改革方案》和《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1]13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1-8-14  有效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会计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国家税务局研究决定,在全国普遍进行税收会计改革的试点工作。国家税务局拟定的《税收会计改革方案》和《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业经多次征求各地意见,并提交今年全国税收计会工作会议进行讨论和修改,请认真组织试点工作。非试点单位仍执行原核算办法。   为了统一报表制度,从今年九月份起,各地暂停向国家税务局编报《税收资金平衡表》和《税收收入明细月(年)报表》。 附:一、税收会计改革方案 二、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附件一:税收会计改革方案 一、税收会计改革的提出 随着税收业务的发展,税收会计工作也不断得到加强。现行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是一九八六年制定的。与原来的核算办法相比,主要特点是将会计记帐方法由单式记帐改为复式记帐。在改进核算方法的同时,一些地区提出了扩大税收会计核算范围的设想,认为长期以来税收会计只核算从征收到入库的过程,其核算对象不完整,税收会计的核算监督职能没有完全发挥,应当研究将会计核算方法引入应征未征的税收业务阶段,更好地运用会计核算的科学方法,加强税务管理工作。之后,江西、山西等地陆续开始进行扩大核算范围的税收会计改革工作,并逐步形成了一套做法,在税收会计改革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方面也作了大量的研究探讨,总结出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为全国税收会计改革提供了一条可以借鉴的路子。   近几年,随着征管改革的推进,征管模式转换,全面申报、上门纳税局面逐步形成,这都有利于解决税收会计扩大核算范围所需原始凭证来源的问题,从而为会计改革创造了条件;税收会计改革也将有利于准确反映征管质量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有利于实行征管职能的分离。有些地区根据征管改革和税收会计改革相辅相成的关系,在进行征管改革的同时,正在着手进行税收会计改革工作。 为了适应税收工作发展的需要,有必要在一些地区已经开展会计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一个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在全国范围试点推广,以加快税收会计改革的步伐。 二、税收会计改革的目的 (一)进一步明确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和任务。 税收会计是一门专业会计,税收会计核算对象和任务有其自身的规律,是由税收业务活动决定的。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一经发生纳税义务,就应该向国家缴纳税款。对于纳税人,这是资金所有权的转移,对于税务机关,这是国家应收的税金。从会计业务来讲,这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关系。税收征管业务活动从这里开始,同时,这也是税收资金运动的起点。税收会计作为全面、系统、连续反映税收资金运动的专门方法,应该伴随税收征管业务活动,核算包括应征→征收→入库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因此开展对税收会计的研究,完善税收会计核算体系,是税收会计一项重要的工作。 (二)充分发挥税收会计在税收工作中的反映监督作用。 会计核算有其一套科学的方法和严密的程序,会计数字的准确、完整合法,是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长期以来,税收会计在税收工作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准确反映征收数字,监督税款及时足额解缴入库,防止占用、挪用、贪污、损失税款等方面,发挥了会计的职能作用。对于税源、滞欠、减免等税款征收以前的情况。以往主要由征管提供掌握,在实际工作中,也形成了一套诸如征收底册这样的征管业务核算。但从核算效果看,由于业务核算与会计核算在方法上的不同,反映的数字难免有估算的成份,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将税收会计核算逄延伸到这一税收业务范围。理顺核算关系,有利于加强对税款滞欠、减免和征收的管理。 (二)结合征管改革,建立健全税务部门的管理机制。实行税收会计改革,扩大税收会计核算范围,有利于在税务部门形成一个统一的以会计核算为主线的核算体系。通过这么样一个核算体系,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各项数据,更好地起到如实反映、严格监督的作用,为各级税务机关提供决策依据,服务于征收管理和计划管理。税收会计改革和征管改革结合进行,还有利于实行征管职能分离。通过会计核算,全面反映征管情况,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纳税,并据以考核征管工作质量。对外有利于加强征管,对内有利于形成制约。 三、税收会计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扩大核算范围,这是会计改革的重点。 在现行税收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延伸核算起点,将税款应征→征收过程纳入会计核算范围。具体内容是:建立和完善扩大了核算范围的会计原始凭证的来源和传递制度,主要是健全纳税申报和减免税申报资料;设置反映税源、滞欠、减免等税收情况的会计科目;调整会计报表,全面反映税收资金运动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前情况。 (二)理顺税收会计核算单位的关系。 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按照征管业务的不同,分为上解单位、入库单位和双重业务单位。税收会计核算分为上解单位与入库单位的两级接界和双重业务单位的一级核算。在两级核算中,入库单位是税收会对主体,全面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入库的过程;上解单位是入库单位的基层核算单位,核算税收资金从实现到上解的过程,侧重分户明细核算。 (三)将“收付记帐法”改为“借贷记帐法”。 根据税收会计核算范围扩大以后的业务事项,以及当前会计界运用记帐方法的情况,在扩大核算范围的同时,将税收会计使用的“收付记帐法”改为“借贷记帐法”。 四、税收会计改革的实施安排 税收会计改革自1991年起先在全国进行试点,通过试点,总结税收会计改革的经验,逐步完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扩大试点范围;并结合征管改革的进程,尽快在全国统一执行。 从现在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部要组织若干个单位,按照国家税务局制订的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进行试点。为了充分总结各方面的情况,选择试点要兼顾手工操作和计算机电算化、城市和农村不同类型的征收单位。进行税收会计改革,除了改变核算办法,还涉及其它一些基础工作,各地要根据当地的情况,选择一些条件比较好的单位,使试点工作能够比较顺利地开展。在试点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加强税收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补充和完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 在各地试点的同时,国家税务局也准备结合征管改革税计算机的应用,直接抓几个会计改革的试点单位,与各地共同总结经验,推动税收会计改革。为了配合各地开展试点工作,今年五、六月份国家税务局组织了两期培训班,根据各地的要求,拟在此基础上,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编写一个比较完整的材料,供各地参考。国家税务局还将尽快完善税收会计改革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满足各地电算化的要求。 五、税收会计改革应当着重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作好组织领导工作 进行税收会计改革是加强整个税务管理的重要一环,是一项牵动面较大的综合性工作,靠一个部门是难以实现的。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要有一位领导负责抓这项工作。各极税务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工作,要有一位领导负责抓这项工作。在开始试点时,有的地区条件尚不完备,国家税务局制订的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也难免有不够适应的方面,对税收会计改革的认识情况调动有关方面的积极性,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尽早试点。保证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处理好与征管改革的关系。 税收会计和征管同属于税收科学管理的两个不同方面,处在税收管理的两上不同环节,二者的内容和作用都不一样,不能互相取代,但二者又有着密切的联系。税收会计是对征管情况的反映,会计核算所需大量的原始凭证来于征管,会计核算资料只要反馈给征管,为整个税收管理工作(包括征管)服务。因此,税收会计改革与征管改革要统盘组织,结合进行,征管改革要为会计核算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税收会计改革要有利于促进征管改革。在具体职能划分上,可根据实际情况,从有利于管理,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出发,研究一个比较好的工作衔接方式。 (三)逐步加强和充实会计力量。 扩大税收会计核算范围,将增加一些会计核算工作量。从一个单位看,有些是征管业务核算工作的转移。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健全会计组织机构,在人员上统筹安排,作一些必要的调整和补充。各级税务机关都要组织税收会计人员的培训,争取在短期内使所有的基层会计人员轮训一遍,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同时要往意做好稳定会计队伍的工作,避免因人员流动给会计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从人员和素质两个方面,加强会计力量,适应税收会计改革的需要。 附件二:税收会计核算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税收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作用,强化税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收资金及其运动,即税务部门组织各项收入的实现、减免、征收、欠缴、上解、入库和提退等运动的全过程。   第三条 税收会计核算单位,按其对税收资金管理任务的不同,分为直接管理税收资金上解单位(简称“上解单位”)、直接管理税收资金入库单位(简称“入库单位”)和负有管理税收资金上解和入库双重业务的单位(简称)“双重业务单位”)三种。上解单位是指直接负责税收资金的征收、上解工作的税务机关;入库单位是指直接负责税收资金的入库、退库工作的税务机关;双重业务单位是指既负责税收资金的征收、上解,又负责其入库、退库工作的税务机关。 第四条税收会计核算分为上解单位与入库单位的两级核算,和双重业务单位的一级核算。在两级核算中,上解单位核算从税收资金实现到上解的过程;入库单位核算从税收资金实现到入库(提退)的过程。 第五条税收会计核算所需的有关资料,必须保证及时、完整地提供。各地要制定税收会计有关的填制、传递制度。 第二章记帐方法 第六条 税收会计的记帐方法,一律采用“借贷记帐法”。 第七条 税收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