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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省中越边境战区战后恢复建设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21日10:27     
  • 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省中越边境战区战后恢复建设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函 文号 国税发[1992]138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92-6-16  有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给国务院的《关于云南省中越边
国家税务局关于云南省中越边境战区战后恢复建设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函 文号 国税发[1992]138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92-6-16  有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给国务院的《关于云南省中越边境战区战后恢复建设有关问题的请示》中,要求对云南边境文山、红河两州及思茅地区江城县战区恢复建设投资,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对文山、红河、思茅地区江城县战区恢复、重建项目建设投资,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对上述地区的开发性项目建设投资,从一九九二年起五年内,特按零税率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