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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编电[1994]2号传真电报
字号:T|T 2005年01月20日22:33     
  • 中编电[1994]2号传真电报 文号 中编电[1994]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6-7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设在各地的税务机构改称为省(
中编电[1994]2号传真电报 文号 中编电[1994]2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6-7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国家税务总局设在各地的税务机构改称为××省(市、县)国家税务局(如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高密县国家税务局,依此类推),请在组建税务机构时按上述决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