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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0日22:1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5]42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8-4  有效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地税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发[1995]42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5-8-4  有效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社会中介机构有偿服务使用票据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1995]07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并取得收入,是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其所使用的收费凭证应纳入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