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5]642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95-12-1 有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开通万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发[1995]642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95-12-1 有效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064号)转发你局。按照我国和老挝政府于1978年6月28日签署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对老挝航空公司驻我国代表机构人员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老挝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定期航班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应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征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司关于老挝航空公司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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