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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0日21:56     
  •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广发影字[1996]209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4-23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广发影字[1996]209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4-23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影视)厅(局)、文化厅(局)、财政厅(局)、计委(物价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的提取办法由每张电影票5分钱改为按票房收入的5%提取”的决定,重新修订了1991年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税务局、中国工商银行制订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立即部署到各地、市、县级发行放映单位按照执行。在执行中不得以此为由提高票价,不得搭车收费。   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