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征收管理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0日21:50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6]398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96-7-1  有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6]398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96-7-1  有效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西、广东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上海、天津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是负责外轮理货行业管理、行业教育培训等业务的管理性公司,从1988年至1996年,向所属分公司按理货收入3%提取管理费,允许分公司在所得税前列支。鉴于此,现对1995、1996年度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管理费提取、列支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向所属分公司(名单见附件)按理货收入3%提取的总机构管理费,分公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扣除,超过上述比例提取的管理费,不得扣除;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管理费年终结余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所属上交管理费的分公司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