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征收管理 >> 内容

财政部关于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20日21:49     
  • 财政部关于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 文号 财税政字[1996]170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96-9-14  有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的《关于请批准调
财政部关于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的复函 文号 财税政字[1996]170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96-9-14  有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   你市报来的《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京政函[1996]4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财税字[1994]009号)和《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同意北京市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自1996年1月1日起调高20%,即从550元调整为6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