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村医生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6]577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96-9-26 有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村医生个人所得税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村医生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6]577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96-9-26 有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村医生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1996]17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乡村卫生室由医生个人或合伙出资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其取得的所有,应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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