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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村医生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0日21:4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村医生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6]577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96-9-26  有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村医生个人所得税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村医生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6]577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96-9-26  有效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乡村医生个人所得税征税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1996]17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乡村卫生室由医生个人或合伙出资经营,经营成果归医生个人所有,其取得的所有,应比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