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征收管理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电子化工程“九五”时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0日21:3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电子化工程“九五”时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6]21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11-20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电子化工程“九五”时期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6]213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6-11-20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做好“九五”时期的全国税收电子化工程建设工作,加快税务管理现代化进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收电子化工程“九五”时期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该《规划》业经全国税务系统第三次计算机应用工作会议讨论、国家税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正式公布实施。   各地要认真学习和领会《规划》精神,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地区税收电子化工程建设规划,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大力抓好税收电子化工作并抓出成效,使《规划》落到实处,确保“九五”时期全国税收电子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制订的本地区建设规划请于12月31日前报总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税收电子化工程“九五”时期发展规划   为了充分发挥税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加快税务管理现代化进程和税收电子化步伐,落实全国税收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特提出本规划。   一、税收电子化工作面临的形势   (一)建国40多年以来,我国的税收事业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税制不断完善,税务队伍不断加强。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了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针后,税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中正在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二)当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税制。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现状还不能适应纳税人大量增加、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和纳税人应税收入多样化的新形势,绝大部分地区的税收征管工作还处于手工操作状态,管理效率较低,税务机关难以对纳税人进行全面有效的监控,客观上弱化了税收执法管理,给予了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了税款的流失,并对税收秩序乃至整个经济秩序产生了不利的影响。为解决这些问题,除了要进一步完善税收法制建设、深化税制改革和税收征管改革外,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的精神,在税收领域大力推广和发展电子化事业,加快税务管理现代化的进程,实施“科技兴税”。   (三)国际经验表明,加速现代科学技术成果在税收领域的使用、实现税收电子化特别是征管领域的计算机化,是建立严密、有效的税收监控网络的必由之路。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就已将计算机技术应用到税务管理上,亚洲、东欧等发展中国家近年来也都把税收电子化作为加强政府经济调控能力的主要措施。面对这一形势,我国必须迎头赶上,把税收电子化摆在税收工作发展的首要位置来抓,争取在2000年左右基本完成全国税收电子化主体工程的建设,改善我国税收工作的面貌,并在计算机系统的技术、运行管理等方面达到较先进的水平。   二、“九五”时期我国税收电子化工程的建设目标和任务   (四)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战略部署和税收工作“九五”计划,确定“九五”时期我国税收电子化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到本世纪末,全国要建成较为完善的四级税务计算机管理网络,使税收工作在技术手段、信息处理能力、管理水平等方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全国基本形成一个以现代化技术手段为支持的、科学严密的税务管理体系,并为在其后不太长的时间内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五)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税务机关要遵循和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讲求实效”的方针,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大力推广电子计算机、通信技术和其它科学技术在税收管理中的应用,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信息系统的投资力度,扩大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在税务系统的装备面,基本建成全国性的税务计算机网络和300个以上以中小型计算机和微机局域网络为主体的城市税务计算机网络系统。到本世纪末,全国税务系统各类计算机的装备总量达到115000台以上。   --地、市(含)以上的税务机关均应建成以中、小型计算机或高档微机为主的局域网络并正常运行,区、县级税务机关主要职能部门均应配备可联网运行的微型计算机。   --除个别边远省区外,城市市区和郊区的基层征收单位应根据征管、稽查的业务规模,建立满足需要的小型机或微机局域网络,农村基层征收单位可配备小规模的微机局域网络或单台微机。   --沿海地区、内陆经济发达地区约90%、其它地区约60%的基层征收机关应使用计算机完成所承担的税收事务处理。   (六)按照征管改革的总体部署和“积极试点,分批实施,循序渐进,讲求实效”的指导思想,在推行“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同时,大力推行统一技术标准的税收征管计算机化。各城市市区和郊区征收机关、县的直属所(分局)和重点城镇税务所(分局)要采取在纳税服务厅集中处理的模式,运行规范的征管规程,实行规范和税款缴库模式,将85%以上的税收纳入税务机关计算机处理和监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基层征收单位均应按照新的征管业务模式,采用全国统一(国税系统)和全省统一(地税系统)的征管计算机软件进行征收管理,部分省的地税系统“九五”后期应逐步采用全国统一的征管计算机软件。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国、地税合用的纳税服务场所和征管计算机系统。   --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基本采用以计算机选案为主要支持的方式开展日常稽查工作,并在专项稽查工作中充分发挥计算机、通信网络和已有信息资源的作用。   --全国大多数城市要建立与税收征管计算机系统相衔接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机监控系统,税务机关要掌握完整、动态的个人所得资料,实现个人所得税源泉控制。   --完成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的建设,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并在出口退税审批管理中发挥作用。   --城市一级税务机关与工商、银行、财政、海关等有关部门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和信息交换达到一定水平,提高税款解缴入库、出口退税、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其中县级(含)以上基本实现财、税、库(行)联网。在统一技术标准的前提下,提倡和逐步推行纳税人和税务代理机构向税务机关提供电子申报信息。   --在大部分城市和部分县级税务机关建立以计算机多媒体技术支持的纳税人服务系统,较大地提高税务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并采用计算机对税务代理机构和注册税务师进行监控和测评。   --在实现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的地区建立较完整的纳税人电子资料库,并在税源管理、计划预测和纳税人情况分析等工作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县以上各级税务机关的办公自动化达到一定水平,省级以上税务机关要拥有对大量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测算和运行决策支持系统的能力。   (七)在纳税人中积极推广各种税控设备的使用,依靠先进技术、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对税收实行全方位的监控。   --在全国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推广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各级税务征收机关配备统一的认证设备,并与征管计算机系统相联接,提高税务机关对假票、“真票假开”、“大头小尾”等违法行为的识别和防范能力,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   --在全国绝大多数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30%左右的小型商业零售企业、服务业、娱乐业和部分固定个体工商户推行税控收款机的使用,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地掌握这些纳税企业的税源情况,并采用有效的方式实施税务管理。   (八)建成畅通高效的税务系统计算机通信网络,总局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市(地、州、盟)和部分县(旗)国、地税部门开通公用分组数据交换网,重要城镇税务所与区、县税务部门之间,区、县税务部门与地市税务部门之间开通基于公用话路网的计算机远程通信,确保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   三、“九五”时期税收电子化工程实施计划   (九)税收征管计算机化   国税系统,1997年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18个税收征管改革试点地区和6个日元贷款项目单位实现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计算机系统的运行,1997年至2000年国家税务总局将每年选择20至50个城市,按照全市性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建设模式进行该系统的推广,其余地区应以省为单位,在1996年内完成全省统一的征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完善,并进行该统一软件在原已实现税收征管计算机处理的征收单位的替换使用,同时积极在其他征收单位推广。国家税务总局将按年向各省级国税机关下达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网点的指令性推广计划。   地税系统,应在1996年已推广1000个网点的基础上,遵循“一个省一套征管软件”的原则,在1995年内完成省内统一的税收征管计算机管理软件的开发、完善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评审合格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按年下达的税收征管计算机化网点指导性推广计划,在各级征管单位积极推广使用。一部分条件较好的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采用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2000年底以前地税系统实现征管事务计算机处理的单位应达征收单位总数的40%以上。   (十)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建设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   --在1994年已完成50城市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建设和1995年继续进行系统总体设计方案和工程建设方案的完善和软件优化的基础上,1998年前完成其余320个城市发票稽核系统的建设。此项工程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订工程建设方案,按统一的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各工程单位必须保证该系统的良好运行,并按照有关的管理制度完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收集、稽核、线索分析、案件查实处理等工作,充分发挥稽核系统在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发现和防止利用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方面的效用。1997年以后,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和技术要求,逐步完成该系统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和征管计算机系统的衔接。   与此同时,总局建立全国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利用全国税务系统通信主干网,实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信息在全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