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征收管理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利息减免税有关优惠利率标准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0日21:16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利息减免税有关优惠利率标准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7]11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7-4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利息减免税有关优惠利率标准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7]11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7-7-4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中所说的“优惠利率”重新调整掌握标准如下表:   借   政策性银行、全国性商业       经国务院批准有经营外汇信贷     款   银行及中国国际           业务的其他银行、非银行金融      方  信托投资公司           机构及各地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  期限                                 五年期  银行间拆借利率+0.6%      银行间拆借利率+0.75%   超过五年期 五年期优惠利率的基础上,根据期限长短,每年增加0.03%至        0.05% 超过一年, 五年期优惠利率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每年逐减0.05%;     不超过五年的                        不超过一年      银行间拆借利率十0.3%              一、本表所列利率为最高限;   二、本表所列利率标准为贷款的总成本,包括贷款的利率和与贷款有关的各种费用;   三、本表中“银行间拆借利率”指伦敦、东京、香港市场银行间的拆借利率(即LIBOR、TIBOR和HIBOR);   四、本通知所规定的优惠利率标准,仅供税务机关核批减免税时使用,不得对外公布。   五、调整后的优惠利率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执行,1993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于对利息减免预提所得税有关优惠利率标准的通知》(国税发[1993]053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