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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0日21:1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7]144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97-9-3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7]144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97-9-3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税收工作向征管转移、向基层转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法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精神,现将《关于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适应税收工作向征管转移、向基层转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精神,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内设机构的调整,现提出修订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以下简称“三定”方案)及有关问题的意见: 一、机构设置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内设行政处室分为应设处室和因地制宜设置处室,总数不得超过12个(含机关党委办公室)。 (一)应设处室及其主要职责: 1.办公室。负责起草和审核重要文件报告及有关会议的组织工作,负责文秘、档案、信访和税收宣传工作。 2.流转税管理处。负责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和有关税政业务,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以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日常稽核检查管理工作。 3.所得税管理处。负责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4.征收管理处。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发票和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5.计划财务处。负责税收计划的统计工作,负责税收会计和税务经费及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6.人事处。负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公务员管理、劳动工资和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7.监察室。负责纪检、监察工作。 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统一设置稽查局,为直属机构。负责税务稽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协调和指导案件查处工作,办理重大案件稽查的具体事项。 (二)因地制宜设置的处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编制和税收任务较小的地区,要尽量减少行政处室的数量。 二、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机关的行政编制分三种情况配备:经济发达、税额大的局配备130至150人;经济较发达、税额较大的局配备110至130人;经济欠发达、税额小的局配备90至110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领导职数设置为局长1名,副局长3至4名,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各1名。处级领导职数根据所设处室的数量及人员编制予以核定。非领导职务职数按照有关规定设置。 三、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上述要求,修订本局的“三定”方案,于1997年10月底前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三定”方案的内容包括: (一)本局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处室和直属机构的设置意见及主要职责; (三)局机关的人员编制和局级、处级领导职数; (四)局级、处级非领导职务职数。 四、几点说明 (一)政策法规与消费税管理是否需要单设工作机构,由各地确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设置直属征收、涉外税收和进出口税收管理等机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单位。 (三)在确定综合行政处室职能时,须将教育、基层建设、思想政治及离退休干部管理等工作任务予以明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事业机构的设置待事业编制核定后,另行审批。 (五)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内设的行政处室不得超过11个;地(市、州、盟)国家税务局机关内设的行政科室不得超过8个;县(市、旗)国家税务局机关内设的行政股室不得超过6个。内设机构的名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六)基层征收机构的设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的精神,在城区,一般按照税源分布设置若干税务分局,要建立办税服务厅(室),实行计算机管理,集中征收;城镇分局内设机构,可按征管职能设置;规模较小的县(市)也可不设城镇税务分局,由县(市)局直接负责征收。在农村,要以经济区划设置中心税务所或分局,不搞一乡(镇)一所建制;分散的、不便于集中征收的地区可设税务征收点。 (七)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修订的“三定”方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家税务局系统修订“三定”方案的全部工作,于1997年年底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