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征收管理 >> 内容

财政部关于返还湘乡啤酒厂等三家啤酒生产企业1997年度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用于还贷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0日21:08     
  • 财政部关于返还湘乡啤酒厂等三家啤酒生产企业1997年度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用于还贷的通知 文号  财税政字[1997]24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7-11-11  有效   为了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
财政部关于返还湘乡啤酒厂等三家啤酒生产企业1997年度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用于还贷的通知 文号  财税政字[1997]241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 发文日期 1997-11-11  有效   为了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准予将1997年度湘乡啤酒厂缴纳的增值税162万元、消费税188万元,湖南衡阳啤酒厂缴纳的增值税87万元、消费税134万元,长沙啤酒厂缴纳的增值税165万元、消费税320万元分别退还给企业用于归还贷款,其中消费税和75%的增值税从中央金库中退付;25%的增值税从地方金库中退付。   请你处认真核实上述企业欠交“两税”的情况,如有欠税,应按税种分别抵顶,先按抵顶后的净额予以返还,待企业欠税交齐后,再将抵顶的金额返还给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