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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20日21:03     
  •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 文号 国税征函[1998]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1-5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关于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有关问题的函 文号 国税征函[1998]1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1-5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和总局机构调整的需要,根据总局有关精简报表的要求,我们对现行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等六种报表作了适当的修订。修订后的报表,力求综合反映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情况,尽可能做到实用、简化、数据来源易于掌握和不与其他司局统计数据相重复。请各地按随文附发的报表,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送。现就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新表启用时间:1998年度及其以后的征管情况报告,启用新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新表启用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1994]253号)所附发的现行报表和《关于报送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情况的函》(国税征函[1997]7号)同时废止。 二、报送单位:表一至表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直接向总局征管司报送。表六在各省(市、区)地方税务局按报表说明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后,由各省(市、区)国家税务局汇总向总局征管司报送;各省(市、区)地方税务局在向同级国家税务局提供数据资料的同时,抄报总局征管司。报表内容涉及几个处分管业务的,由征管处统一报送。 三、报送时间:各地国家税务局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表一至表六一同报出; 各地方税务局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表六送(报)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表一至表五报出。 四、报表规格:36.5cm×25.5cm。 五、各地报送报表时,应同时报送简要的文字说明材料。 六、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报表报送工作。在报表编制中,凡涉及两家的数据,如:国地税共同登记户、园地税共用办税服务厅(室)、共用计算机系统以及由地方税务局提供数据资料,国家税务局汇总上报的数据报表,应相互核对无误后上报。从县到市、省逐级都要在规定的报送期间进行汇审。总局对各地报表报送情况仍将每年组织一次汇审、评比,并对汇审、评比结果进行通报,以保证报表及时、准确的报送和提高报表质量。通过报表报送工作,全面加强征管基础建设,促进征管工作水平的提高。 七、总局将依据新的表式,统一开发计算机应用软件,逐步实现通过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传报数据,具体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八、为在新表正式启用前,搞好新旧表报送的衔接,1997年的征管情况分两次报送。第一次按现行表一至表三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报出,现行表四至表六停报。第二次按新表四至表六于1998年3月底前报出。 附件:1、《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略) 2、《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略) 3、《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年度报告表》(略) 4、《办税服务厅(室)情况年度报告表》(略) 5、《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情况年度报告表》(略) 6、《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年度报告表》(略) 7、《税收征管报表填表口径说明》(略) 附:税收征管报表填报口径说明      1997年12月29日 表一:《税务登记户数年度报告表》 一、本表为年度报告表,反映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包括办理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的总户数。 1、"上年末户数":指截止上年末实有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户数。 2、"本年增加户数":指本年内因新开业等情况增加的税务登记户数。 3、"本年减少户数":指本年内因歇业等原因减少的税务登记户数。 4、"本年末户数":指截止本年末实有的税务登记户数。"本年末户数"即是下年度本报告表的"上年末户数"。 5、"共同登记户":指需要并且已经同时在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办理了税务登记的户数。 二、经济类型划分 根据生产资料的所有制性质和国家有关规定,将各种经济类型的经济组织划分为九种类型,具体如下: 1、国有经济 国有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2、集体经济 集体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3、私营经济 私营独资企业 私人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4、个体经济 个体工商户 个人合伙 5、联营经济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私人联营企业 国有、集体与私人联营企业 6、股份制经济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7、外商投资经济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8、港澳台投资经济 与大陆合资经营企业 与大陆合作经营企业 港澳台独资企业 9、其他经济 个人承包或租赁经营的企事业单位,仍按企事业单位原来的经济类型填列。 对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租赁承包经营的企业,可填列到"其他经济"类。 三、行业分类 行业划分采用税收计会核算使用的行业分类标准,将国民经济行业划分为十三个大类,各种行业的名称和所包含的企业类型如下: 1、农林牧渔业 农业 林业 畜牧业 渔业 农、林、牧、渔服务业 2、采掘业 煤炭采选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其他矿采选业 木材及竹材采运业 3、制造业 食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饮料制造业 烟草加工业 纺织业 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印刷业、纪录媒介的复制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石油加工及炼焦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橡胶制品业 塑料制造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金属制品业 普通机械制造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武器弹药制造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其他制造业 4、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电力、蒸汽、热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煤气生产和供应业 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5、建筑业 土木工程建筑业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 装修装饰业 6、地质勘查业、水利管理业 地质勘查业 水利管理业 7、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铁路运输业 公路运输业 管道运输业 水上运输业 航空运输业 交通运输辅助业 其他交通运输业 仓储业 邮电通信业 8、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食品、饮料、烟草和家庭用品批发业 能源、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批发业 其他批发业 零售业 商业经纪与代理业 餐饮业 9、金融、保险业 金融业 保险业 10、房地产业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 房地产管理业 房地产经纪与代理业 11、社会服务业 公共设施服务业 居民服务业 旅馆业 租赁服务业 旅游业 娱乐服务业 信息、咨询服务业 计算机应用服务业 其他社会服务业 12、科教文卫业 卫生 体育 社会福利保障业 教育 文化艺术业 广播电影电视业 科学研究业 综合技术服务业 13、其他行业 国家机关 政党机关 社会团体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其他行业 四、表中没有列举的经济类型及行业的登记户以及划分不清经济类型及行业的登记户,分别在经济类型"其他经济"和行业分类中的"其他行业"填列。 五、行业分类时,如其生产、经营范围涉及几个行业的,按其主营行业填列。 六、逻辑关系 横行: 1=2+3+4+5+6+7+8+9+10 纵栏: 4=1+2-3 4=6+7+8+9+10+11+12+13+14+15+16+17+18 七、附列资料 1、"年纳税额":指纳税人本财务年度已纳税额,以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征收的各税种税收收入的总和分别填列。 2、年纳税额XX万元以上均含本数。 表二、《发票管理情况年度报告表》 一、本表为年度报告表,表内数字为全年累计数。 二、为避免数据重复统计,凡有下属单位,并需汇总其报表的税务机关,在编制本表时,应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先编制本级报表;第二步编制本级和所属下级的汇总报表。向上级报送时,只报汇总报表。 三、"税务机关印用存情况":指各级税务机关印制、领购、发售、填用、核销及结存发票情况。 四、"上年结存":指税务机关上年末发票结存数量。编制本级报表时根据上年本级报表的年末结存数填报;编制汇总报表时,根据上年汇总报表的年末结存数填报。 五、"向上级领购":指下级税务机关向上级税务机关领购,准备发售或填用的发票数量。此栏在编制本级报表和汇总报表时只填列本级向上级领购发票的数量,不逐级汇总领购发票的数量,各地向总局报送本表时,不填报此数。 六、"印制":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本年度内印制的发票数量。此栏在编制本级报表时只填列本级印制数,在编制汇总报表时,填列本级与所属下级的逐级汇总数。 七、"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电脑发票":为印制数的其中数。本级没有印制发票任务的税务机关不填列此数。编制本级报表时,只填列本级印制的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和电脑发票数,编制汇总报表时,填列本级与所属下级的逐级汇总数。 八、"发售":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