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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0日20:51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文号 财税字[1998]080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5-12  有效 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查补税款不得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批复 文号 财税字[1998]080号 发文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5-12  有效 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报来的<关于对查补税款是否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请示报告>(财驻陕监字(98)第087号)收悉.经研究,明确如下: 为严肃财经法纪,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