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征收管理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字号:T|T 2005年01月20日20:29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8]829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98-12-28  有效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如何征收契税的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契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文号 国税函[1998]829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98-12-28  有效 湖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城镇居民委托代建房屋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鄂声财农税发[1998]10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你厅提供的情况,仙桃市居民赵明超通过与房屋开发商签定“双包代建”合同,由开发商承办规划许可证、准建证、土地使用证等手续,并由委托方按地价与房价之和向开发商付款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以预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