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9]7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4-26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9]74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4-26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税务审计是税收管理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实施涉外税务审计,是向税务审计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迈出的重要一步,是提高税务审计工作质量的有效保证。现将《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涉外税务审计规程
1.总则
1.1 依据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有关规定及我国涉外税务工作实践和国际上通行做法制定。
1.2 目的
本规程旨在规范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提高涉外税务审计质量,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涉外税务审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1.3 内容
本规程主要包括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流程、审计程序、基本技术和要求等四大部分。
2.涉外税务审计工作流程
2.1 税务审计对象的选择与确定
2.1.1 纳税大户选择法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依据年纳税额、投资总额、收入、利润等指标序列,确认纳税大户作为审计对象。
2.1.2 行业选择法
通过调查分析,掌握本地行业区分布情况,选择本地区支柱行业、特殊行业或税负异常行业等作为审计对象。
2.1.3 循环选择法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年度审计面一般不少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30%,保证至少在三年内对所管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做一次全面审计。
2.1.4 纳税状况总体评价选择法
通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缴纳各税种资料的分析对比,对其纳税状况进行具体评价,确认审计对象。
2.1.5 其他选择法
除上述方法外,根据上级机关的部署,其他单位协查的要求及举报人的举报情况确认审计对象。
2.2 案头准备阶段
2.2.1 纳税人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
(1)收集、调阅纳税人成立和开业的时间,合同、章程,行政组织结构和生产经营范围、期间;各有关部门的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验资报告及相关的个人资料等,并编制纳税人行政结构图表,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和《外籍个人基本情况表》及《关联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
(2)收集、调阅纳税人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办法、人事福利制度、奖罚制度、董事会决议等各项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3)收集、调阅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财务报表、注册会计师为纳税人出具的审计报告、完税证(缴款书)、发货票领、用、存月报表等日常档案资料并填写各税种《年度申报统计表》及各税种项目分析表和财务指标分析表。
(4)收集、调阅纳税人以往年度税务审计工作底稿,了解纳税人以往年度的审计情况为本次审计提供借鉴。详见《前次税务审计情况表》。
(5)收集、调阅、统计、海关、工商、外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公布的纳税人相关的财务信息资料。
(6)收集国际间根据税收协定条款中规定的情报交换资料及我国驻外机构提供的有关纳税的信息资料。
(7)收集国际互联网上纳税人相关的信息资料。
(8)收集纳税人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2.2.2 审计项目分析与评价
运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对涉及各税种的审计项目进行趋势、比率及比较分析,寻找可能存在问题的领域,为确认重点审计项目提供依据。常规的分析项目、类型及指标见附表《审计项目分析性复核指引》。
2.2.3 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分析与评价
向纳税人发出纳税人《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问卷调查表》或向纳税人提问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的有关问题,分析评价纳税人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为确立重点审计项目提供依据。
2.2.4 审计项目的确定
通过对上述资料的收集、整理与分析,拟定审计项目,审计覆盖率和重点,详见《审计项目确认工作底稿》。
确认审计重点项目是准备阶段至为重要的工作环节。审计人员选择重点项目,基本上依赖于下列各方面客观分析,进行主观性经验判断:
●重要性
●税法及征管风险
●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评价
●分析性复核
●前次审计结论
审计人员在分析判定后完成审计项目确定工作底稿。
2.2.5 审计计划的编制
根据所确定的审计项目,编制详细的审计程序,完成《审计程序表》;合理调配、组织人员、明确分工,做好时间预算,完成《检查人员安排及时间预算表》。
2.2.6 下发审计通知书
根据上述的计划与安排,填写《税务审计通知书》至少提前三天,将所要进行审计的内容、具体时间、地点、审计人员所需审计的有关纳税资料和要求纳税人配合事项等通知纳税人。但对被举报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或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或预先通知有碍审计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对其实施突击审计,不预先告知。
2.3 现场实施阶段
2.3.1 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的遵行性测试
对纳税人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执行状况和有效性进行测试,若测试结果与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分析评价结果相符,则按原计划实施审计工作;若有差异,则应根据差异的程度及时调整审计计划。
2.2.3 确定性审计
根据修订后的计划,进行确定性审计,并编制现场审计查核工作底稿。
2.3.3 汇总整理
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按税种进行汇总,及时整理现场查核工作底稿,完成《税务审计情况汇总表》;在撤离检查现场前,就查出的问题与纳税人初步交换意见;草拟《税务审计报告》,对本次审计工作的完成情况做一个总体评价。
2.4 审计终结阶段
2.4.1 发出初审意见通知书
根据审理部门对《税务审计报告》的复核,确认情况,向纳税人发出《初审意见通知书》。
2.4.2 税务听证
根据纳税人违法事实,及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拟对纳税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向纳税人发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根据当事人的要求,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组织听证。
2.4.3 下发税务审计处理决定书
根据《初审意见通知书》和纳税人回复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后下发《税务审计处理决定书》。
2.4.4 税务处理决定的执行
根据《税务审计处理决定书》的要求,督促纳税人按时、足额解缴税款,逾期未缴的,将依法下发《扣缴税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扣款;对所扣金额不足抵扣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填报《拍卖(查封、扣押)货物申请审批表》,报上级机关批准,下发《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拍卖其财产以抵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2.4.5 税务复议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有争议,而要求行政复议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做好复议工作。
2.4.6 案件移送
纳税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税务机关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后,填写《税务违法案件移送书》同企业提供的材料及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材料等,及时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2.4.7 分户归档
税务检查终结时,税务机关应汇总、整理案头准备阶段、现场实施阶段、审计终结阶段及检查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诉讼阶段工作底稿和有关税务文书等装订分册登记编号后,按照税务检查档案分类要求按户归档。
3. 项目审计程序
3.1 收入的审计
3.1.1 审计目标:
(1)确认本期所有已实现的收入是否入帐。
(2)确认本期收入是否正确分类。
(3)确认销售退回、折扣、折让等收入减项是否正确及时入帐。
(4)确认是否依照税法如实申报应税收入,准确计算各项税款。
(5)确认申报的收入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原则。
3.1.2 审计步骤与要点:
(1)评价收入的内控制度是否存在和有效、并一贯遵守。
(2)索取或编制收入分析表,并能列示。
●产品或服务类型;
●区域或部门;
●境内或境外;
●自销、代销或受托加工。
(3)将收入分析表与总帐和明细帐及有关的申报表核对。
(4)对合同订单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系统分析,初步审查收入分析表分类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初步评价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城市房地产税税目税率适用的准确性。
(5)采用分析性复核方法,分析业务收入的变动趋势。
●将本年度各类收入与以前年度加以比较,据此分析收入的变动情况,并分析年内各月的波动情况;
●对于明显和异常变动或波动进一步查明原因,以核实纳税人收入是否存在漏记、隐瞒或虚记的行为。
(6)将收入帐与银行存款、应收帐款进行总额调节核对,对确认收入的总体合理性。
(7)确认业务收入会计处理的准确性。
●抽样检查销售业务,进行从原始凭证到记帐凭证、销售、应收帐款、现金、银行存款、应收票据、存货等明细帐的全过程的审查,核实其记录、过帐、加总是正确;
●验证应税收入在不同税目之间、应税与减免税项目之间是否准确划分,是否存在高税率的收入记入低税率的收入情况;
●审查“物物交换”交易是否按销售进行处理。
(8)审查收入的确认是否正确。收入的确认依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方式和货款结算方式,按以下几种情况分类确认。
●采用直接收款销售方式时:将销售合同或订单、发票、出库单或提货单、银行结算票据进行相互核对,结合货币资金、应收帐款、存货项目的检查、审查是否在货款收到、或将发票帐单和提交货单交付买方当天作收入处理。应注意有无扣压结算凭证,而将当年收入转入下年入帐,或者虚记收入,开假发票,虚列购货单位,而将当年未实现的收入虚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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