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征收管理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0日16:48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9]594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99-8-30  有效 上海、福建、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兴业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1999]594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1999-8-30  有效 上海、福建、湖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福建兴业银行《关于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闽兴银行[1999]256号)。经研究,现将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建兴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2000年底前由总行在福建州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福建兴业银行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98号)及补充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其纳税申报,实行就地监管。   三、福建兴业银行附属独立法人公司及分支机,仍按有关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