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联合会专区 | 资讯 | 企业 | 信息化 | 学术 | 供求
首页 >> 学术研究 >> 政策法规 >> 纳税法规 >> 征收管理 >> 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通知
字号:T|T 2005年01月20日16:3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9]23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12-9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通知 文号 国税发[1999]235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9-12-9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已完成“三讲”教育单位的中管干部年度考核问题的通知》(组电字[1999]67号)精神,现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干部1999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鉴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领导干部的“三讲”教育已基本告一段落,绝大多数领导干部在“三讲”教育中,对自己近年来的思想和工作进行了自我剖析,并按规定开展了民主测评。因此,经研究决定,已在“三讲”教育中进行自我剖析和民主测评的领导干部,今年可不再进行年度考核,但要根据民主测评或民主评议的情况评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的评定仍按国税发[1996]20号和国税发[1998]224号文件规定执行;要求领导干部要认真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不得以述职报告代替个人总结。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要在2000年2月底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报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 三、今后的年度考核工作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2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8年度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224号)规定执行。如无新的精神,总局不再每年布置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届时请按要求搞好每年的年度考核工作,并按时将有关材料上报总局人事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