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财税字[2000]8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2000-1-31 有效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财税字[2000]8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2000-1-31 有效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失效日期:03-1-1
- 每日推荐
-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