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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字号:T|T 2005年01月20日16:15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财税字[2000]8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2000-1-31  有效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文号 财税字[2000]8号 发文单位 中共中央 发文日期 2000-1-31  有效 中国证监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1999]29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了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基金单位,在2000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失效日期:03-1-1